税务部门发布加油站4大税务风险
文/江苏税务
编者按:2025年10月04日,税乎网发布江苏税务文章《税务局发布加油站涉税风险》。现予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一、隐匿收入偷逃增值税风险
由于加油站个人客户为主、现金交易频繁及销售方式多样的特点,导致税收监管难度较大,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风险较大。
涉税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假申报或不申报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二、富余票虚开风险
由于多数消费者在加油后没有及时索要发票的习惯,导致加油站存在大量富余发票额度,为其实施对外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在实践中,部分不法加油站存在利用富余发票额度对外虚开或虚抵进项税额的风险。
涉税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基础信息缺失风险
由于目前加油站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较少获取其相关基础信息导致日常风险分析指标失真,甚至部分加油站通过购进不带票、销售不开票的“体外循环”,再编制一套假账骗过风险指标。
涉税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税务信息,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五条: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联方交易风险
加油站关联方交易是指加油站与其关联企业(如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等)之间发生的购销、服务、资金往来等交易。此类交易若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甚至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行为。
涉税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财务报表等。第六十三条:通过关联交易逃避缴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包括交易金额、定价原则等。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关联交易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来源:江苏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