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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提前发工资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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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月工资支付日在10月1日至8日的工资可以提前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9月发了两次工资,10月实际上发放工资为0。个税怎么申报呢?其实理论上的做法很明确,就是以实际发放的月份为个税所属期。

9月发了两次工资,那就应该把两次的金额加总后计税,然后在10月征收期(申报所属期是9月的个税)申报。

10月发的工资是0,那就是11月征收期(申报所属期是10月的个税)是应该零申报。

3、员工申报记录中形成了零申报记录。能不能我还是按正常每个月发的情况分开算,分开申报嘛?就是下面这样申报。

9月2号发的工资,10月申报个税,所属期是9月。
9月26日发的工资,11月申报个税,所属期是10月。

理论上当然是不可以的。但是实操上我觉得问题是不大的,也没啥风险。

纠其根源,其实还是就是因为这种情况的特殊性。

提前支付工资是节假日的特别情况,不是企业随意变动,随意调节的结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关于“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单位选择在9月底提前支付了原本应在10月发放的工资是根据相关规定执行的,不是人为的随意调节的情况。

4、你非要说这个操作有么有依据,早在2019年税务局就提到过,2019年1月1日实施新个人所得税算法之前,国家在2018年第四季度给了一个过渡政策。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总局当时有个口径就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0月工资提前在9月发的也可以享受5000,而实操方式就是你9月发的两次分开申报(10月申报9月时候报一次,11月申报10月时候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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