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将执行涉税信息报送新规,履行劳务报酬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拉卡拉表示,为响应国家《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0时起(含),对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按规定执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履行纳税义务。
2025年10月1日0时后(含)处理的所有出款,均产生个税,由从业人员自行承担。为避免因系统或银行处理延迟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建议尽早安排提现。
这意味着,从10月1日起,所有经由拉卡拉平台处理的出款,若属于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均将依法产生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款由从业人员自行承担,但由平台作为支付方代为扣缴。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需要预缴税款。为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预缴环节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对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的方法进行了调整,允许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例1: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现行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按照调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