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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统借统还免增值税,孙公司是否适用?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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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还免增值税,孙公司是否适用?

发布日期:2025-09-11 17:03来源:厦门税务 

统借统还免增值税,孙公司是否适用?

留言时间:2025-09-03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法规“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中,“下属单位”包括孙公司吗?还是只能借给第一层的子公司?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9-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果符合企业集团定义同属一个集团,且借贷资金只能是直接由集团公司借给下属公司,不能二次转拨付。符合以上条件可按规定享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东方税语注:
就在2025年9月3日东方老师也写了这样的一个小文章进行了发表,厦门税务局在2025年9月9日的答复(于9月11日发布在厦门税务局官网)与东方老师的想法不谋而合。
但最近我也偶然听到了有些人在自煤体上还在臆想揣测文件的意思,据说由于在市场监管网站上只能公示子公司,孙公司或孙孙公司不能进行公示,于是就得出结论孙公司或孙孙公司都不能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人只讨论具体业务,不针对任何人,也无意想要改变任何人的想法,也没有与包括上述所说自媒体发布者们在内存在任何纠葛,我们仅就在现行税收文件的基础上去理解政策,指导企业去正确运用政策,如果类似这样的财税从业者或机构人员去指导某个集团运用该政策时,这个集团与所有的孙公司或孙孙公司的统借统还业务都可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了,这样就会由于错误的理解导致被服务的企业受到损失。
财税工作者们应该要有认真且审慎的态度,对自己之前的错误认知要有及时纠错的勇气,不能一再的去试图证明自己发表的错误观点是正确的,确实错了,就把错误视频删除就可以了,然后再发表一个正确的观点,同样也会得到包括同行、客户、学员的认可。
以下为9月3日“东方税语”公众号上发表的小问答:

问: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分拨给下属孙公司,是否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税收文件中只强调为下属单位即可,并没有说是子公司还是孙公司亦或是孙孙公司,包括所有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都可以。

参考税收政策内容: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第7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近日笔者发现有部分自媒体传播错误观点,并且有网友指出其观点点存在错误,并没有认真改正的态度,实属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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