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6日17时2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CX648P):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二稽罚〔2025〕5002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二稽罚〔2025〕5002号
福建南安市恒泰兴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CX648P):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25年6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维新村世火桥边)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查,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
(二)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1月至2024年3月经营期间,通过从货代人员处购买10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报关金额2338259.1美元)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额2082731.4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明有:你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你公司2018-2024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公安移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税情况证明》;实地检查情况和相关协查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第5目之规定,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