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2026年1月1日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也就是说: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金融商品除外)不再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三、总结
(一)企业之间无偿借款
1.一般性原则:2026年1月1日前,增值税视同销售
特殊情况:
(1)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
(2)企业之间借款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再视同销售,而是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企业之间的资金管理,如企业集团资金池,实务落地很重要)
(二)企业与个人直接无偿借款
1.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1)一般性原则:2026年1月1日前,增值税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收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不再视同销售,而是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
2.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直以来)
(三)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个人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直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