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ydvn0n97pgff,1qps6kopzdpn8
某跨境电商取得出口收入3亿余元,因不符合免税条件被追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5-11-12   来源:华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以下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限以下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纳税人名称:**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税务事项通知书文号:*税稽通〔2025〕110号

联系地址:**芒市大街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稽通〔2025〕110号

**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

事由:告知本次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政策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应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某公司2021年10月报关出口货物278,528,680.00元(人民币离岸价),2021年11月报关出口货物58,837,393.00元,经查该批货物未取得任何与其报关出口的商品有关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出口货物未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不符合跨境电商“无票免税”政策,且利惠公司并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所以,该批货物应视同内销,其出口销售额将全额计入应税销售额。

2021年10月利惠公司无申报记录,未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275,770,970.30元[278,528,680.00÷(1+1%)],应补缴增值税2,757,709.70元(275,770,970.30x1%),城市维护建设税96,519.84元(2,757,709.70x7%x50%),教育费附加41,365.65元(2,757,709.70x3%x50%),地方教育附加27,577.10元(2,757,709.70x2%x50%),合计补缴增值税及附加2,923,172.29元(2,757,709.70+96,519.84+41,365.65+27,577.10)。

2021年11月利惠公司无申报记录,未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58,254,844.55元[58,837,393.00÷(1+1%)],应补缴增值税582,548.45元(58,254,844.55x1%),城市维护建设税20,389.20元(582,548.45x7%x50%),教育费附加8,738.23元(582,548.45x3%x50%),地方教育附加5,825.48元(582,548.45x2%x50%),合计补缴增值税及附加617.501.36元(582,548.45+20,389.20+8.738.2+5,825.48)。

 

应缴少缴企业所得税

2021年10月、11月报关出口货物收入及收到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金”合计340,001,686.45元,均无申报记录,因无法提供账簿凭证资料,按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3,466,457.13元。主管税务局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3,147,896.00元,小于本次稽查核定数额,本次稽查应查补应纳税所得额318,561.13元;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3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79,640.28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

 

华税点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跨境电商在综试区注册并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且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对未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仍然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无票免税”政策。本案中,该跨境电商出口货物未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不满足“无票免税”条件。

同时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三款,跨境电商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若为购进货物直接出口,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本案中,该跨境电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不满足免税条件,同时也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视同内销征税。

本案为跨境电商敲响警钟。第一,明确不同税收政策的适用边界,跨境电商需分清“无票免税”“出口退税”“出口免税”的适用条件。若适用“无票免税”政策,需先完成综试区注册与信息登记,并通过指定海关申报;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需规范留存进货凭证,以备申报免税、退税。第二,强化业务流程管理,重视进货凭证的获取与留存,规范海关申报流程,留存好采销合同、交易记录、物流材料等资料,证明自身实质参与了采购、销售、出口等关键环节,避免被视同内销征税,导致经济损失。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