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集团统一签订合同、执行及结算在分子公司,由谁缴纳印花税?
A
解答:
虽然《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这条规定似乎应该由集团统一缴纳印花税。
但是,这类合同在实务中多数情况下是框架合同,即通常只是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销价格(或计价办法)等,并不会直接在合同就明确双方的购销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这条规定,应该在实际履行合同时“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是,按照提问描述,合同履行及结算,均不在集团,而是在其分子公司。显然,提问描述的情形,与前述14号公告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是不能适用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按照提问的描述,虽然合同是集团签订的,但是下面的分子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肯定会给供应商下“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因此,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提问所述的情形,应该由实际履行合同的分子公司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同时,按照现在的金税系统,如果分子公司实际履行,无论是购进还是销售,如果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也会预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