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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户收款销售煤炭,定性偷税补罚12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5-11-28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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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一起煤矿企业通过私户收款销售煤炭、隐匿收入案件。税务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检查发现,涉案煤矿企业申报的销售情况存在诸多疑点,一是增值税计税依据长期小于资源税计税依据,与行业情况不符,因资源税在计算时会扣除运杂费等费用,而增值税计税需包含价外费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计税依据应大于资源税计税依据;二是煤炭销售数量远少于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开采数量;三是在资金方面,该企业实控人私人账户有大量备注“煤款”“货款”的转账记录,且下游企业每次公账转款前后,均会向该企业实控人私人账户转一笔对应款项。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公司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方式进行偷税,此外,企业还存在捐赠煤炭未视同销售、用不合规凭证列支成本等行为,合计追缴税费并处罚款超1200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

煤炭行业长期存在销售环节隐匿收入,偷逃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等情况,在“以数治税”背景下,税务机关通过比对发票数据、各税种申报数据及跨部门数据协同,能够高效识别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煤炭企业应提高税务合规意识,规范收支管理,及时、准确确认收入,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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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账私账“拆分戏法”偷税终被罚

——揭秘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顺煤矿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处了贵州泰昌安能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顺煤矿(以下简称“兴顺煤矿”)偷税案件。经查,2018年至2022年,兴顺煤矿通过个人账户收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费款合计597.76万元,同时通过对外捐赠煤炭未视同销售、使用不合规凭证列支成本等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324.52万元,累计少缴税费款922.28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221.1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费款及罚款正在执行中。

 

一封举报信撕开伪装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兴顺煤矿在生产经营期间存在偷税嫌疑,税务人员随即开展核查。

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2018年至2022年,兴顺煤矿申报数据显示增值税计税依据长期小于资源税计税依据。按照税收征管常规,资源税在计算时会扣除运杂费等费用,而增值税计税需包含价外费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计税依据应大于资源税计税依据。这一违背行业规律的现象,引起税务人员关注,该企业可能存在增值税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情况。

为进一步核实疑点,税务人员到企业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阅了兴顺煤矿账簿资料。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额成本支出,但未从收款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据;同时,账簿记录显示其有大额捐赠煤炭的行为,但未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捐赠部分视同销售处理。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兴顺煤矿开展立案检查。

 

16万吨煤炭“不翼而飞”

检查人员首先调取煤炭开采主管部门提供的兴顺煤矿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煤炭开采数量,与该煤矿同期库存商品账、主营业务账进行比对,发现关键异常:期间销售煤炭数量比煤炭税费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开采数量少了16万吨。面对这一巨额差异,煤矿财务负责人辩称系开采到销售过程的正常损耗,否认隐匿销售收入。但如此规模的损耗远超行业合理范围。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兴顺煤矿及实际控制人李文云的银行流水,发现李文云三个私人账户有大量备注“煤款”“货款”的转账记录。更值得关注的是,某下游企业每次向兴顺煤矿公账转款前后,其法人都会向李文云私人账户转一笔对应款项。结合煤炭开采数量与资金流向特征,检查人员推测购货企业可能将部分购煤款直接转到李文云个人账户,以此帮助煤矿隐匿收入。

循着资金线索,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下游购煤企业。在政策法规宣讲和违法后果警示下,下游企业如实供述:其在与兴顺煤炭交易时,仅将约60%的销售款通过公账支付,由兴顺煤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其余40%销售款则直接转入李文云个人账户。

在掌握完整证据链后,检查人员对李文云展开询问。面对清晰的资金流水、下游企业证言及内部账册比对结果,李文云最终承认其通过“公账私账组合收款”“高卖低开”方式,将转入个人账户的煤炭销售收入不开发票、不申报纳税,以此逃避缴纳税款。

 

确凿证据下认罪认罚

经查实,兴顺煤矿通过上述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方式,累计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597.76万元。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对外捐赠煤炭未视同销售、使用不合规凭证列支成本等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费324.52万元,上述行为共计少缴税费款922.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221.1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涉案税费款及罚款正在执行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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