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属企业间无偿借款,出借方因享受高新15% 税率,所以该交易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集团下属企业无偿借款,虽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 的所得税税率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但该交易仍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集团下属企业属于关联方,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会减少出借方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
同时,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但在本问中,出借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借入方所得税税率为 25%,双方实际税负不同,该交易可能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出借方进行纳税调整,要求其确认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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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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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