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的股东架构为A公司占30%而自然人甲占70%,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利润分配时由于A公司持有产品的销售渠道,所以分配给A公司70%的利润。请问这样的理由是否合理?有没有税收上的风险?
答:感谢您的提问!贵公司的法人股东A由于持有产品的销售渠道而在分配时占有主要分配地位,如果章程约定的这种分配理由是合理的,那A公司在投资时比例就不应是30%,可能A公司所特有的无形资产没有计算在投资比例中。应从投资的合理性的角度重新计算投资比例。如果A公司以自己的无形资产投资到贵公司得到增值,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4】116号计算无形资产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所以,贵公司这样操作是有税收风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