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们是一家旅行社,承接了国内一家公司的旅游服务,旅游目的地是日本,在国外产生的费用只能开形式发票,国外的形式发票能否作为差额抵扣呢?我们该怎么开票呢?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旅游企业选择差额计税,可扣除向旅游者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但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形式发票效力:
国外形式发票若能清晰反映交易内容、金额、服务提供方等信息,且与旅游服务实际发生情况相符,可作为扣除凭证。但需注意,形式发票通常不具备税务抵扣的直接效力,需结合其他证明材料(如合同、付款记录等)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与关联性。
选择差额开票方式:
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蓝字发票开具”模块选择“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填写购买方信息、项目名称、含税销售额及扣除金额等信息,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申报注意事项: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入相应栏次,同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填写扣除项目金额,确保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内容一致。
注意: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涉旅企业选择差额计税方法时,差额扣除部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次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增值税原理和政策规定的明确要求。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