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看了您发的“公司减资不涉及股东个税”的分享,我有个疑问特请教!总局2014年有一个11号公告说,个人终止投资而撤回的款项,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税。这个您怎么看?
答:感谢您的提问!您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网上很多文章和视频谈到公司减资涉及个税也因这个文件。大家一定要注意了,这个文件讲的是,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公司股东终止投资与公司减资是两个概念。公司减资是公司的行为,减资必须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所以,公司减资不能套用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