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d8d1blg24egv
注意了,“减资”与“终止投资”是两个概念!
发布时间:2025-11-24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看了您发的“公司减资不涉及股东个税”的分享,我有个疑问特请教!总局2014年有一个11号公告说,个人终止投资而撤回的款项,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税。这个您怎么看?

      答:感谢您的提问!您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网上很多文章和视频谈到公司减资涉及个税也因这个文件。大家一定要注意了,这个文件讲的是,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公司股东终止投资与公司减资是两个概念。公司减资是公司的行为,减资必须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所以,公司减资不能套用总局2014年第11号公告。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