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今年拍得一块土地,但由于资金原因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土地价款而缴纳了违约金,请问这个违约金我们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综上所述,贵公司购入土地时因未按约定支付时间而缴纳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不得扣除的范围,如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原则,则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