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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被大数据识别风险,强制变现未申报定性偷税
发布时间:2025-12-05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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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深圳市新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19年该公司持有的F证券公司股票经法院强制执行卖出后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330585.54元。针对其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28018.07元。日前,第一稽查局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风险预警:大数据监控发现“猫腻”

前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案源线索,显示深圳市新龙实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注销企业时,被大数据识别存在高风险事项,需展开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曾持有F证券公司股份12794163股,相应股权已于2019年卖出。通过查询征管系统,发现该公司2019年的纳税申报均为0。发生股权转让却未见纳税申报记录,存在隐匿收入嫌疑,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

 

寻踪觅证:多方调查揭开交易真相

办案人员分别从涉案企业、司法部门、证券公司、被转让标的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了解,新龙公司2001年1月参股取得T证券公司股权,2006年T证券公司实施市场化重组,次年与F证券公司合并,并以F证券公司为存续主体,故新龙公司持有的T证券公司12794163股变更为持有F证券公司12794163股。

根据新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公司因资不抵债,故将名下唯一财产12794163股F证券公司股份质押给银行并被法院依法冻结。法院委托相应机构于2019年5月将上述12794163股F证券公司股份强制卖出,成交金额为94035821.84元,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后金额为93751828.25元。

 

尘埃落定:强制变现应当依法纳税

经查实,新龙公司持有的12794163股F证券公司股票被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5月21日至5月31日期间卖出,成交金额94035821.84元。根据该公司申报明细,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后,未按规定申报股权转让收入,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情形。经计算,企业少缴增值税1285589.89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4995.65元,合计1330585.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深圳市新龙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将其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28018.07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华税点评

本案中,涉案企业申请注销时被大数据识别存在税收风险,稽查局根据推送的案源线索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因资不抵债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法院强制执行并卖出,但该公司未就股权转让收入申报纳税,稽查局认定其存在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定为偷税,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0余万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通常情况下,终止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也会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在以数治税背景下,企业未申报、未完税等风险能够被高效识别,以注销方式逃避缴纳税款不可取,存在承诺不实、骗取注销登记情形的,还可能引发恢复税务登记、追究股东连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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