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法理分析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11月28日,有同学咨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吉祥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3年6月依法成立,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2000万元,专门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GP为吉祥科技有限公司,占股1%;LP为科学家刘教授,占股70%,张教授占股29%。2024年发生研发费1300万元。
问:吉祥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不能作为享受主体,直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什么呢?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任何税收优惠的法定主体资格。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企业所得税体系下的特定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换言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具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任何税收优惠的法定主体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其后续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系列公告,其行文和所有条款的适用对象均为“企业”,此处的“企业”在税法解释体系中,均为指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税收透明体。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应按约定比例计算并“穿透”至各合伙人。其中:
法人合伙人(如公司和其他企业)应将分得的所得并入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应将分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研发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或亏损)最终由合伙人分别计税,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企业所得税优惠计算环节,无法嵌入到合伙企业或合伙人个人的计税流程中。
细心的老师会问,法人合伙人将合伙企业应分得的所得并入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享受加计扣除呢?
不能。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特定扣除政策,它发生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形成过程中。
而合伙企业的“穿透”原则,穿透的是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而非其形成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扣除项目。
因此,合伙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能在其自身层面作为成本费用据实扣除,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将此所得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取得的是一笔“已扣除研发费用后的所得”,自然无法再就合伙企业发生的这笔费用申请额外的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吉祥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2024年度发生的1300万元研发费用,无法在该合伙企业层面进行加计扣除。如果该合伙企业业务以研发活动为核心且希望充分获取税收政策支持,建议考虑采用公司制作为运营主体,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