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因举办宣传报道先进单位评选,对表现优异的集团内各单位和人员(包括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需要奖励给个人的,先由母公司支付给相关子公司,支付时未代扣个税,也未取得子公司开具的发票。之后再由各子公司发放给获奖人员。类似情况,还存在年末针对经营情况超过目标的子公司,母公司会给予该子公 司领导成员奖励。对于集团母公司支付的资金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二:母公司向子公司员工发放的奖励(例如科技奖励、优秀团组织奖励等),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子公司仅是代收后转付给员工个人的,企业收到的母公司的奖励资金形成企业的负债,不属于企业的收入,在支付给员工时按照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子公司直接给员工的奖励,应该计入工资总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