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81whafqv581w,1hbozx7fwa7ix,1qif2l63mprtg
行将退市的上市公司江苏吴中子公司骗税案终审裁定:收缴违法所得1600万元并处罚金800万元;被告人杨锋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
发布时间:2025-12-22   来源:明哥说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图片
图片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退市苏吴 公告编号:临 2025-14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进出口公司” )于近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湘 04 刑终 449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湘 0424 刑初 54 号],认为进出口公司及时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 2011 年 7 月至2018 年 12 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进出口公司及杨锋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锋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3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止,折抵刑期 90 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104)。

二、案件二审裁定结果

近日,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湘04刑终 449 号],判决如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除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0 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