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老戴在税务总局的官网中,看到了一个答非所问的问答,老戴觉得很有意思,所以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问题如下:
公司主业是销售矿石产品,2022年9月份销售产品开票时选择了简易计税,同时截至今日公司所发生的所有进项均未抵扣。现因不可抗力原因要关闭公司整体项目,需要处置原先为在建工程购入的一批工程物资,请问,就此事项我司是否可以按照一般计税13%销售开票,并抵扣相关进项?
江西铁军的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各位税友看完这个问答以后,是不是也有同样的感觉?明明税友提问的是有关工程物资的销售业务,而不是其原来的适用简易简易计税办法的销售矿石产品的业务。但是,江西铁军回复的,确实针对其原来的销售矿石产品的业务,告知其该业务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显然,这个回复是解答不了提问税友的疑惑的。那么老戴就尝试分析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问题所述的公司,在其购进工程物资用于在建工程时,由于该在建工程是专用于原来的销售矿石产品业务的(从该税友的描述推断的结论),所以购进的当期,对应的进项税额确实不得抵扣。那么,根据描述,税友所述的公司后续因不可抗力原因要关闭公司整体项目,目前该批尚未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物资,需要处置,即已经改变了用途,而由于工程物资并不是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货物,且也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因此,处置对外销售工程物资时,应该适用13%的税率。这时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老戴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已经勾选并确认不抵扣用途的物资
对于该部分物资,由于前期已经勾选确认了不抵扣,因此,即使该部分物资现在改变用途,也无法再确认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了。
可能有税友会说,不是啊,我记得有政策规定,说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是可以转回可以抵扣的啊。老戴想说的是,税友是记混了。确实存在改变用途后可以重新抵扣进项税额,但仅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我们看看有关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大家可以看到,对于改变用途后,能够重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仅限于原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而工程物资属于货物范畴,因此,即使后续改变用途,在已经勾选确认过不抵扣的情形下,也不能重新抵扣进项税额。
二、未勾选并确认不抵扣用途的物资
对于公司未勾选并确认不抵扣的取得的工程物资专票,由于其实质上相当于取得发票时,还未确认用途,现在确认用途,用于对外销售,因此,对于取得专票,且取得时尚未勾选并确认不抵扣的工程物资,可以在确认用于对外销售用途以后,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上述只是老戴的个人观点,建议实务中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确认执行口径。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