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个人股东用无形资产完成实缴出资的,需要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财务才能入账吗?
答复
是的,因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财务才能税前扣除。
若是难以取得发票的,无形资产摊销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汇缴纳税调增。
注意:
股东将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其实质是一种销售无形资产行为,与一般的销售有所不同的是,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而是股权,也就是常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
参考: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对“有偿”作出界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该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分别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中 第二条第3点,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