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内政字〔2025〕20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025年11月2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全区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将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授权,省级政府可在10%至30%范围内确定具体减除比例。内蒙古此次直接适用法定最高减除幅度,并与既有政策平稳衔接。此前,根据2018年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蒙古已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执行30%的减除比例,本次通知实质上是将该政策的优惠力度延续至2030年底。
新规下,企业房产税年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房产原值×(1-30%)×1.2%”,计税基数明确且长期稳定,有助于企业避免因政策变动带来的税负波动。对持有厂房、酒店、商业地产等重资产的民营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计税余值降至原值的70%,较早年10%的减除比例,税负实现大幅降低。该政策执行期长达五年,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预期与规划空间,也传递出内蒙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明确信号。预计此举将从多维度发挥积极作用:直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支持企业投资与规模扩张,并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可预期的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