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程煜 张聪 冯国滨
通讯员 童霖 于德滨
资不抵债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近年来,部分企业经营不善或过度扩张,陷入资不抵债困境,一些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缓解资金压力,也有一些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如果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或未考虑税务成本,可能加剧企业资不抵债的风险。那么,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应该在税务处理上如何考量?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余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修瞳,德勤中国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朱雷。

从左至右依次为余强、修瞳、朱雷。
记者:企业若出现资不抵债,在税务处理中需注意哪些事项?
朱雷:实务中,资不抵债企业普遍存在资产减值迹象,比如固定资产闲置、存货积压、应收账款坏账率上升等情形,企业需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企业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为例,企业需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判断企业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留存证据材料备查。实务中,企业往往需要合理穷尽法律途径追索,并保留上述合理穷尽法律途径依然不能追索的证明材料。
余强: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形时,还需重点关注资产债务清查、破产程序衔接等环节。资产债务清查中,企业应准确评估资产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等,核实负债明细如金额、期限、利息等,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资不抵债企业若进入破产清算,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企业需依法处置资产,即优先以货币形式回收资产,再按顺序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确保处置公平合理。企业获得资产变现所得,需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企业应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其次清偿职工债权,然后缴纳所欠税款,最后分配普通破产债权(含滞纳金和罚款)。
记者:从公开披露的资不抵债案例来看,企业在进行财税处理时,存在哪些突出涉税问题?
朱雷:从公开披露的案例看,资不抵债企业的主要脱困手段之一是债务重组,其企业所得税处理需严格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比如,M公司的债务人N公司2025年进入重整程序,M公司申报并被管理人确认债权,债务人N公司重整采用“现金+债转股”模式,以现金偿还部分债权,其余债权按照20%的清偿比率转股。若N公司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需将债转股事项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N公司按照债务转为资本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M公司按照债权转为股权部分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当企业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N公司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M公司对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在债务重组环节,资不抵债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收政策的适用。
修瞳:从基层征管实践来看,资不抵债企业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于债务豁免、债转股、破产清算等关键环节。比如,K公司与债权人L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其中涉及L公司豁免K公司应付的300万元债务,K公司误认为债务豁免无需缴纳税款,最终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同时,企业在债转股业务中容易出现税务问题。如H公司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部分债务,但未按税法规定评估股权公允价值,直接以债务金额作为股权入账价值,导致未及时申报债务重组所得。此外,企业须注意在破产清算阶段取得资产处置收入、债务清偿收益等,均须依法纳税。如J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通过处置名下房产取得收入,但其管理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产生税务风险。
记者:对于资不抵债企业而言,应如何避免出现潜在税务风险?
修瞳:对于资不抵债企业来说,精准适用税收政策是确保税务合规的基础。除相关财税处理合规性问题,企业还应重点关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错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在资产减值损失扣除、债务重组等环节,需留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债务重组协议、法院裁定书、催收记录、纳税备案表等,确保税务机关核查时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据。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迹象后,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重大重组业务,企业可提前向税务机关咨询政策适用口径。
余强:资不抵债企业应认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事项相关的税收政策,并及时关注新政策,确保税务合规。比如,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不抵债企业,可以借助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把握各税种、各事项的税务处理要点;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资不抵债企业,可将《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作为实操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