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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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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合伙企业取得股息,顶层合伙人确认什么所得?湖南12366
发布时间:2025-12-04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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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嵌套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取得分红按经营所得纳税还是按股息红利所得纳税?

 

咨询对象:湖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5-12-01

问题内容:

例如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公司的分红50万,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之一合伙企业B应分得40万,合伙企业B的某自然人合伙人甲按比例应分得20万。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甲应分得的20万款项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20%税率纳税,还是按合伙企业B的经营所得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答复机构: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2-03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投资者个人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3-35%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该案例中自然人合伙人甲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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