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
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错。
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误区二
研发失败的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三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非负面清单行业,也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仅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误区四
企业各项活动都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明确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