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租赁准则中只有未实现融资收益确认为租赁收入,而租赁收款额不确认?
解答:
以融资租赁直租为例,出租方的业务实质,跟分期付款销售商品其实是一样的,出租方其实是以融资租赁的形式销售商品。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应用指南,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其实跟分期付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实质上也是一样的,只是换了一些会计科目。
对于以融资租赁形式销售商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租赁开始日就按照现销商品一次性确认收入,对于现销价格与总收款之间的差异就确认为“未确认融资收益”。
1、租赁开始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银行存款等(首笔收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分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3、在租赁期间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生产商或经销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信用期限1年的,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合同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某某客户
银行存款等(首笔收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长期应收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2、在合同约定期间按照实际利率分摊
借:长期应收款-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收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长期应收款-某某客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融资租赁直租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本质上是一样的;由于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已经一次性确认了商品转移收入,在合同期间只需要确认融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