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我们公司在山东,雇佣的外地员工在山东上班,每月有2000元的补助,这个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从你的描述来看,每月有2000元的补助给公司员工,虽然是从外地雇佣的,但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助,而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那么该补助应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一:
若是按照生活补贴、交通补贴性质来支付员工,则属于职工福利费了,符合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如为职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补贴),且企业能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该补助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但仍然需并入员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二:
公司在山东,雇佣的外地员工在山东上班,每月有2000元的补助,这个也不属于出差补贴性质,更不属于驻外补贴,因此需要申报工资薪金的个税。
建议:
针对外地的员工,可以由公司统一提供住宿、统一提供就餐食堂、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等,这种方式目前无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就是员工正常报销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无需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