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走的钱若是12月31日没有归还,收取借款利息收入的话,这个股东借款会被视同分红缴纳个税吗?
答复
这个是2个不同的涉税问题。
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收取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是由于年底未还又未用于经营,还是会存在分红个税的风险的。
财税〔2003〕158号文并没有区别有偿与无偿,只要借款超期都需视同分红纳税。
参考: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
收取借款利息并不改变借款的性质。即使股东收取了利息,若借款在12月31日未归还且未用于经营,税务机关仍可能认定该借款为隐性分红,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本身需缴纳增值税,但与股东借款是否视同分红是两个独立的税务问题。
建议:
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用途、资金流向与经营相关的凭证等),则不视同分红,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单纯收取利息不能作为排除视同分红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