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估计99%的答案都会不准确!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呢?下面看一个案例:
2022年底,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一笔应收账款,预计发生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由于多次催收未果,2024年初甲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7月,法院裁定甲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甲公司财务未做核销坏账的会计处理,并在办理202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025年7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及滞纳金。
此时,双方产生争议,企业认为该笔款项在2022年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计提坏账准备。在2024年度取得了司法机关的终止执行裁定书,同时在办理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也做了纳税申报,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损失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应在2024年度予以扣除。
而税务机关认为,该笔坏账企业虽在2024年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并做了纳税申报,但会计上未核销坏账,即未作损失处理,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必须补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并进行申报后方能扣除。
究竟谁的观点正确?撇开双方争议,我们先看相关政策:实际发生并提供证据资料是资产损失扣除的前提,但如果会计未作损失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即实际发生、会计作损失处理、申报扣除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
此时,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是该笔资产损失会计上到底有没有作损失处理,或者说企业在2022年计提坏账准备,是不是就认为会计已经做了损失处理。
下面分析这个问题: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等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是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来确认减值准备,是企业对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处理,不是对实际发生坏账的损失处理,所以仅计提坏账显然不符合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
那么“会计作损失处理”指的是什么呢?是核销坏账吗?我们通过一个例子做分析:
丙公司202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1000万元,假设年初为0,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
年底计提坏账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200万元
贷:坏账准备200万元
2024年,,应收账款余额1500万元,年底应确认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发生坏账100万元。
核销坏账时:借:坏账准备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00万元
年底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400万元(500-200+100)
贷:坏账准备400万元
可以看出,虽然坏账核销时没有计入损失,但是在年底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时,因核销坏账的原因,增加了100万元的损失。如果没有该核销分录,年底只需计入300万元(即500减200)的损失,核销分录实际上产生了计入损失的效果。
因此,坏账核销即是文件中所述的“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如果只计提坏账准备而未核销坏账,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所以该笔坏账甲公司在会计上还未作损失处理,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能在2024年度税前扣除。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企业把未作会计损失处理视作2024年的会计差错,然后在2025年进行追溯更正并进行专项申报后,能否追补至2024年扣除?
因为甲公司并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所以只能在申报年度(2025年)扣除,不能追补至发生年度(2024年)扣除。也就是说,对于该笔坏账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补缴2024年度所得税75万元及滞纳金,2025年在会计上补做损失处理后,在办理2025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
小贝提醒:会计作损失处理是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尤其是法定资产损失,如果发生当年未做处理,事后发现不予追补扣除,所以请务必记得及时作核销坏账等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