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重庆医药新特药品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医贸药品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药集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重庆医药和平医药新产品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和平泰康资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药上海药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药集团铭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和平吉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医药互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绵阳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医药合川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医药西南生物新药有限责任公司、重药控股(宁夏)医药有限公司、重药控股贵州医疗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江津医药有限公司、重药天泽(重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医药天昊医药有限公司,共计22家单位根据各自主管税务部门的通知,经自查需补缴前期所享受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及滞纳金总计4,430.2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予以处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5年当期损益,对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本次补缴税款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8日
来源:巨潮网
今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已有11家上市医药公司发布自查补税公告,涉及税款、滞纳金少则600万,多则1亿元,反映了医药行业税务合规薄弱的问题。近日,重药控股发布公告称,其22家子公司根据各自主管税务部门的通知,经自查需补缴前期所享受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及滞纳金总计4430万元。该案例反映出,部分医药企业对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存在理解偏差,这也是其税务问题的核心症结。
为支持西部地区发展,2001年国家出台《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明确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于2011年、2020年作出调整。现行《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因此,准确把握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对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至关重要。
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西部地区。第二,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从重药控股案例来看,其22家子公司的注册地址均符合西部地区要求,所从事的医药研发、销售等业务也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据此分析,这22家子公司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的关键原因在于收入占比未达标或子公司没有在西部地区实际运营。我们建议,医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准确判断其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在产业目录内、是否在西部地区实际运营、收入占比是否达标,同时及时关注政策条款是否更新,以精准适用政策。若存在违规,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如与税务机关就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产生争议,应审慎应对,依法依规申辩抗辩,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