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补缴税款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9月23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鲁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鲁阳”)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部门”)《税务检查通知书》(呼税稽二检通【2024】46号),对内蒙古鲁阳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稽查部门认为内蒙古鲁阳在检查所属期内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为经过筛选、煅烧等多项加工后产生的“煅烧后的煤矸石”,不属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废渣”或“煤矸石”,进而不应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公司与稽查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一直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因此稽查案件一直未能结案。近期稽查部门告知其已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发函请示,并坚持认为内蒙古鲁阳采购“煅烧后的煤矸石”不满足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应补缴检查所属期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稽查部门要求公司提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意见,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基于上述情形,公司拟就本次稽查所涉及的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先行进入稽查预缴税款流程。2021年至2023年期间,内蒙古鲁阳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款合计人民币36,989,515.50元,故内蒙古鲁阳应补缴增值税人民币36,989,515.50元及其涉及的滞纳金。根据测算,公司预计需缴纳滞纳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约为人民币22,050,770.39元(滞纳金具体金额以实际补缴税款时点税务局系统自动计算的金额为准),本次预计需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为人民币59,040,285.89元。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2、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预计计入2025年当期损益,具体影响最终以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3、截至目前,本次涉税事项不存在税务行政处罚。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内蒙古鲁阳是否需要补缴检查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涉税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巨潮网
今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因不满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或对税收政策条件理解有误,补缴税款及相应滞纳金金额巨大。近期,鲁阳节能发布公告,因其子公司内蒙古鲁阳与税务机关就“煅烧后的煤矸石”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渣”或“煤矸石”产生争议,拟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先行补缴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近6000万。
根据《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据此,笔者认为,核心争议在于对煤矸石概念的理解。因该办法是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煅烧后的煤矸石”是否属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煤矸石,不仅需要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也应当尊重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等部门的认定。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明确“加强政策适用管理,对不应享的严防严查”,在此背景下,企业应当加强税务合规意识,全面梳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确认所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均符合要求,对复杂、疑难事项,可以请求行业协会、税务律师等多方主体协助,妥善化解税企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