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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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系列文章七十五:企业债务重组利得未计入应税收入少缴税款,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12-0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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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重大事项”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债务重组利得未计应税收入

风险提示: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可能存在未分别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债务重组利得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非货币性资产为实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还可能存在转让所得未计入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债务重组合同、协议以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实收资本”等科目明细,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相关数据,核实是否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利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4号)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第一条、第三条。

二、错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风险提示:在重组交易中,收购比例、股份支付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可能存在错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风险。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接受重组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未按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处置资产或股权未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合规自查:结合重组合同协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逐项判定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会计及涉税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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