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
再审申请人程某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1行终2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程某以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纳税争议属于法定复议前置,未经复议审查不能直接进入司法审查。而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程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均针对纳税争议,即是琼税一稽处[2023]xx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但程某未对该处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故xx号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某对xx号处理决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不服,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第一稽查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程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已超五年,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程某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因此,原一、二审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