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的指标“010107”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扣分标准为5分。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的指标“010107”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扣分标准为5分。 感谢您对清远税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咨询,欢迎关注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