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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19u90sdxtgyf2
全文有效
2025-12-31
2025-12-31
商务部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合函〔2025〕673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引导“走出去”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中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境外业务可持续发展水平,商务部制定了《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商务部
2025年12月5日

 

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引导“走出去”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中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境外业务可持续发展水平,助力东道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投资管理有关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0-2015)等有关议程、规则和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把履行社会责任全面融入跨国经营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文化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在境外经营中积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及所属行业、自身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命运与共、以义为先。坚持正确义利观,践行“亲诚惠容”“真实亲诚”等理念,在共商共建共享中,把境外企业发展融入东道国(地区)现代化进程,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坚持国际视野、中国特色。遵守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遵循社会责任有关国际规则。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中国担当、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互学互鉴、加强融合。

坚持企业主导、守正创新。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增强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的系统性、前瞻性、创造性,与利益相关方密切沟通协调,因地制宜探索和推进,实现企业境外发展质量和效益统一。

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践行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理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合作共赢,增进当地民生福祉,不断拓展更高水平、更具韧性、更可持续的海外发展空间。

第二章 支持东道国(地区)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第五条 根据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导向和东道国(地区)实际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原则,在当地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深化资本、产业、技术等领域合作。

第六条  结合东道国(地区)产业发展规划,采取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设立服务机构等方式,积极融入当地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助力东道国(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增长。

第七条  发挥已建成境外经贸合作区作用,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推动建设新合作区,吸引中外企业入区发展,打造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平台。

第八条 按照与业主合同约定,为东道国(地区)建设高质量、可持续、抗风险、价格合理、包容可及的基础设施,打造标志性、示范性工程,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第九条 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东道国(地区)及出口目的地等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消费需求。

通过设计、制造、分销、服务支持、产品召回等程序,最大限度降低产品和服务的使用风险,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大研发投入,以科技创新带动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满足当地及第三国(地区)消费需求。

第十一条  顺应全球信息化发展趋势,助力东道国(地区)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数字化转型,帮助最不发达国家等缩小“数字鸿沟”。

第十二条 根据东道国(地区)用工需求,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派出劳务人员参与当地经济建设。

第十三条 按照东道国(地区)和我国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章 促进东道国(地区)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

第十四条 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企业境外经营重要导向,积极实施“小而美”项目,支持东道国(地区)民生改善和减贫事业,促进民心相通。

第十五条 推进属地化经营,遵守东道国(地区)招聘、用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移民出入境等法律法规,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合规、平等机会和公平待遇原则招聘雇员,禁止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公平对待不同民族、性别、种族、国籍、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的雇员。

第十七 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管理和适应性培训,依法为外派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出入境、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订立相应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好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规定的,及时办理境外社会保险费免缴。

第十八条 按照我国和东道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第十九条 推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尊重关爱员工,丰富业余生活,帮扶困难员工。

建立员工日常沟通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以友好协商方式妥善解决意见分歧或劳务纠纷,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重视中外员工成长发展,加强技能开发和培训,建立公平公正的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当地社区沟通,建立持久性、常态化的互动关系,主动沟通并充分考虑社区居民需求和意见,推动获得长期且广泛的社会许可,为社区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适时适度披露社区关注信息,及早评估、识别和防控社区与企业产生冲突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境外生产建设过程中加强人文交流,促进相知相亲,当好中外交流的友好使者。尊重东道国(地区)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邀请利益相关方及其他组织和民众参与中国传统节日、企业开放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当地社区援建公益设施,捐赠生产生活物资,帮扶弱势困难群体,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支持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发展。

第四章 支持东道国(地区)环境保护与绿色转型

第二十四条 严守东道国(地区)生态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把绿色理念贯穿对外投资合作全过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避免或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减少和缓解自身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五条 参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和当地实际,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要求,合理制定目标和方案,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加强交流、公益宣传等务实举措,提升当地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第二十六条 加快推进企业发展绿色转型,制定绿色发展战略,健全绿色合规体系,加大绿色投入,加强绿色管理,补齐绿色短板。

第二十七条 加快与全球绿色产业链对接融合,与各国企业和机构加强绿色发展合作。

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开展太阳能、风能、核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领域对外投资,支持东道国(地区)发展清洁能源,加速清洁燃料替代,增强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给。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按照东道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开展对外并购前,通过环境尽职调查等方式,评估拟收购标的在以往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保处罚、环境诉讼等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重点评估危险废物处置以及对土壤、地下水、森林和大气等影响。

第二十九条 推进绿色生产和运营,实施绿色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采用绿色制造工艺,提高原材料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做好废弃产品和材料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条 采矿业企业深化绿色矿产领域合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水平,鼓励在开采、加工、使用及回收全生命周期中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加强项目管理,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切实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挖掘绿色基础设施市场机遇,积极参与高标准绿色工程建设,打造“中国建设”绿色品牌。

推进绿色施工,注重采用环境友好的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做好废气、污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处理。

第五章 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模范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则。

第三十三条 坚持质量优先,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创新应用质量管理技术,确保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推动企业发展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第三十四条 加强供应链风险管理,制定管理目标及具体计划,助力保障全球供应链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公平竞争,沟通合作,优势互补,杜绝无序竞争,自觉维护境外经营良好秩序。

第三十六条 积极加入国内行业组织和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遵守行业自律规章和行业社会责任标准,加强与行业企业交流合作。

第三十七条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境外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加强安全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危地不往、乱地不去”要求,按照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等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

第三十九条 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反腐败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规则,自觉抵制贿赂等腐败行为,及时识别和防控涉腐风险。

第四十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依法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行为,保障和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遵守东道国(地区)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项目信息安全和消费者、客户、合作伙伴等相关隐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国际品牌建设,扎实提升履约水平、商业信誉、品牌价值,开展海外品牌展示和推广活动,不断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第六章 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保障能力

第四十三条 立足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境外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完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重大事项,不断提升社会责任绩效。

第四十四条 科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社会责任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社会责任年度计划与定期总结报告制度,实现社会责任与经营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五条 完善本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的管理制度,规范履责程序、人员配备、项目管理、舆论引导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履行社会责任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强化激励约束,不断提升社会责任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六条 根据对外投资合作有关管理规定,在驻外使领馆按时办理境外企业、机构和项目报到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立足自身实际与东道国(地区)要求,主动谋划开展具有企业特色的履责实践,逐步打造一批惠及面广、辨识度高、可持续性强的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品牌项目或活动。

积极加入中国在非洲等区域企业社会责任联盟,加强与有关行业组织及企业沟通协作,形成履行社会责任合力。

第四十八条 在境外经营过程中如出现对社会、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弥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第四十九条 建立规范的境外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定期编制与发布制度,逐步加强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加强与东道国(地区)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等方面联系沟通,积极介绍境外企业和项目对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贡献。关注东道国(地区)主流媒体、社交媒体等舆论,妥善应对负面舆情。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是对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要求。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应密切关注我国、东道国(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调整和完善本企业社会责任工作。

第五十三条 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合作的,参照本指引并结合自身实际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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