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筹划要小心,你可能被处罚2次
文/李冼
编者按:近期,有同学咨询:劳务报酬所得转换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个税,有何税务风险?现举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甲公司是2017年依法在TJ市某区注册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王先生和甲公司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价格290万元。同月,王先生在某省某市某园区税务局代开咨询服务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当地按“经营所得”以10%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5年11月,TJ市某区税务局认为,王先生给甲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经营所得,甲公司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如果王先生对税务机关的要求不予理睬,王先生有何税务风险?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强调“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而经营所得通常对应有稳定机构场所、多人协作(含一人)、持续经营的活动,常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存在。
本案王先生作为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单次咨询服务协议,不具备经营所需的组织、持续和投入生产资料等特征,其所得本质是个人智力劳务的对价,应属劳务报酬。
实务中,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判断是否构成经营所得,关键看是否有实体经营场所、雇佣人员、承担经营性成本等。王先生的单次咨询服务显然不符合这些标准。将此类所得套用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如10%应税所得率),会导致税负率极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和税负不公,这正是监管严厉打击的对象。
纵观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局公开曝光的偷税案件,正是这种“转换收入性质”的偷逃税方式,正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无独有偶,江西省税务局近期公布的“旺桐科技”案,与本案情形几乎一样,都是涉税中介通过帮个人在税收洼地登记为个体户,将本属“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转换为“经营所得”并核定征收,最终被定性为偷税并受到严厉处罚。
本案中王先生在某省某市某园区代开“经营所得”发票的操作,正是此类违规手法的典型表现。
因此,建议王先生依法到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王先生偷税,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每日一税特别提醒:王先生除了对2023年8月取得的所谓经营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税外,还需更正申报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税,补缴少缴个税,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否则,还可能被认定综合所得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哎... ...个税筹划要小心,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
思考:根据本案提供资料,请分析甲公司有何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