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扣税凭证涉及加计抵减的实务问题
2023-12-06,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一》中解答:“【问题8】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1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可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不包括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217666/content.html
假设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先进制造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以上解答精神,其取得的异常扣税凭证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实务执行中应区分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但未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2023年1月1日以后解除异常后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即,以第一次抵扣时点,确认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3.2023年1月1日之后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相应调减。在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期限内解除异常并抵扣的当期,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4.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到期之后年度,被确认为异常扣税凭证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值得注意的是,如后期被解除异常允许抵扣的,加计抵减额已调减或已补税的,是否允许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相应行次调回或退税,未见相关解答。笔者认为,应允许调回或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023-12-06,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中解答:“【问题11】纳税人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