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1rzk65u5twiml,byageantrjei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变化汇总之二
发布时间:2026-01-07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变化汇总之二

变化七:部分改变“非税交易”对象

1、《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小结:此次立法,(1)新增“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征税。(2)简化“员工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的表述。(3)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确定的“存款利息收入”纳入其中。但未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确定的其它不征收增值税情形纳进来。

变化八: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

1、《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小结:此次立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增值税为价外税”。本质如《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言,因此,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变化九: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灵活的计税方法

1、《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1)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小结:前后对比,我们会发现,但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增值税法》规定是“可以”简易计税,而不是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言的“必须”。笔者认为,这是立法技术的进步,消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不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矛盾嫌疑。

变化十: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1、《增值税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增值税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6、小结:对比之下,我们会发现:(1)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如何判定小规模纳税人和何为一般纳税人,有清晰的规定。依据规模及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作为判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是没有一般纳税人概念的,只有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这一概念,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才对一般纳税人进行了界定。虽然本质内容未发生变化,但前者明显比后者更明确,更易把握。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