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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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购进混用的长期资产,是否允许全额抵扣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6-01-07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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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请问,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购进混用的长期资产,是否允许全额抵扣增值税?

答复:

需要看看长期资产的单价大小:

1、长期资产原值≤5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除非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一次性抵扣。

2、长期资产原值 >500万元的,购进时可先全额抵扣,但在使用期间需按折旧、摊销情况,逐年计算对应不得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并作转出处理。先抵后调

注意一

1、企业需要优化资产购置策略。特别是对于500万元左右的大型长期资产的购置,如何定价?如何衡量税负?非常关键!

2、对原值超500万元的混合用途资产必须建立好台账管理,准确记录每项高价值混合用途资产的原值、进项税、用途变化及转出情况,避免税务核查时无据可依。

注意二

调整年限具体如何确定?年度调整的计算公式是什么?调整的频率和申报方式是怎样的?期待近期出台的配套政策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参考二:

《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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