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归集露破绽 骗享优惠终被罚——揭秘西安鑫煜现代数控有限公司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西安鑫煜现代数控有限公司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3年,西安鑫煜现代数控有限公司通过将部分生产经营使用材料、业务招待费违规列入研发费用,对共用设备违规全额折旧等手段,虚增研发费用支出,同时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08.75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1.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研发占比失衡 材料领用不实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案源线索——西安鑫煜现代数控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虚构或未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等问题,遂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检查人员首先通过税务信息系统调取企业相关数据,发现2021年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约202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中直接投入材料费为180余万元,直接投入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约为9%;而2022年,其主营业务成本降至1400万元,但研发材料费却增至700余万元,占比骤升50%以上,这一异常波动引起检查人员重点关注。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负责人解释称“2022年度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研发上,新增了5个研发项目,营业成本较之前年度大幅下降,同时加大了对之前年度未完成项目的研发力度,投入较多材料用于实验与测试”,并提供了研发费用备查资料。
检查人员随即对备查资料进行仔细审阅,发现研发费用中直接消耗材料的领用情况存在疑点。经重点核查材料流转表、发票清单及货物明细,进一步比对研发部门与生产部门的领料单后发现,700余万的材料并非全部由研发部门领用,其中有300余万元材料实际被生产部门领用并用于生产,应归属于生产成本,而非企业所称的“全额用于研发”。
由点及面深挖 多项违规被查
在发现该企业通过伪造材料用途虚增研发费用后,检查人员进一步对研发支出中的人员人工费用、设备折旧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展开深入核查。
通过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研发设备登记簿等资料的比对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研发设备折旧存在分摊不当问题。经查,部分研发设备在用于研发活动的同时,也用于生产经营,但企业未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准确记录和合理分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按合理方法(如实际工时占比)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折旧费,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相关设备折旧费用均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在审阅研发费用辅助账时发现,该企业还存在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范围界定错误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企业将本应计入“管理费用”的40余万元业务招待费列入研发费用。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并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因此,该笔业务招待费不得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除上述问题外,检查人员还查明该企业2021年存在少计收入80余万元的行为。
事实清晰定案 税款罚没入库
在清晰完整的证据面前,该企业最终承认存在违规归集研发费用以及少计收入等违法事实,并表示接受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西安鑫煜现代数控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1.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西安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