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实务:转售水泥混凝土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东方老师,我想请教下,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从外面一般纳税人处买了商品混凝土,他给我开的3%专票,我想请问下,如果我现在卖出去我也可以开3%税率发票吗?我是商贸企业,不是生产企业。

声明:我们不考虑这个商贸企业是否可以转售混凝土,仅从税收的角度考虑纳税问题。

这个商贸企业从一般纳税人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的商品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3%来看,应该购进的是“水泥混凝土"。

税收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后续文件已降至3%)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由于该商贸企业是从生产混凝土的公司购买的水泥混凝土,再转售并不属于自产水泥混凝土了,而是属于外购的,这样转售时就不能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了,只能适用13%的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