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布《税费政策即问即答》,涉及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水资源税等事项。
答:目前,区域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有主营业务占比的要求,如遇目录转换,在适用旧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旧目录下的鼓励类目录,其收入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在适用新目录时,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新目录下适用的鼓励类目录,其收入也可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将两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加总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以此判断是否达到优惠条件。
例如,2024年1-2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按老目录执行,2024年3月起按新目录执行。某企业在1-2月经营老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取得的收入金额A,3-12月经营新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取得的收入金额B,应当以(A+B)合计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统一计算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如占比超过60%,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就全年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
答:对纳税人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购买的用水权,计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水量或计划水量,按照正常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一、西部大开发地区
(一)适用范围: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此外,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江西省赣州市,可参照西部地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新疆地区
(一)新疆困难地区
适用范围: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内,按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
适用范围: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企业。
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一)适用范围: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
(二)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
(一)适用范围: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五、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一)适用范围: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一)适用范围:设在合作区(按照国务院2023年12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定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范围)内;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等8部门《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开展实质性运营的相关要求。
(二)优惠内容: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
《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一)适用范围: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延长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年限。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八、南沙先行启动区
(一)适用范围: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九、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
(一)适用范围: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二)优惠内容: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