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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依据新规认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自1月1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26-01-23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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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近日,一地税务机关向四家企业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告知)》,告知相关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的规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配套的2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衔接规则进行了修订,以往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应在超标准月份所属的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且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生效日可选择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次月1日;新规则规定了一般情形下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即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且明确了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新规使得纳税人的身份转换衔接更为顺畅,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纳税人应动态关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情况,做好日常的税务合规,避免引发后续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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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3等)等4家单位:

你(单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告知)》,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地址:**市**区**;联系电话:**)领取书面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受送达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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