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情形一房屋租赁收取水电费
处理方式一:实际用量计算水电费
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水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水、电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水费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水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处理方式二:水电全包
提供房屋租赁的纳税人,出租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租金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一般纳税人取得房屋的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则可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计算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物业管理收取水电费
处理方式一:实际用电量计算水电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对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按实际用量结算电费属于转售应税货物,按照电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电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电费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处理方式二:水电全包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服务时采用水电全包的方式,即物业费中包含水电费的,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醒: 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