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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财税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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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税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购买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确定税收折旧年限问题,因其暂无明确的政策依据,可谓历久弥新。近期有网友发文讨论,笔者尝试全面解析,以供参考。

一、讨论源起

2025年8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我们企业买了一套二手房,想问一下,该如何计提折旧?

答:通俗理解,计提折旧就是企业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的价值,按一定方法分摊到其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会计处理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242302/content.html

有网友质疑,依此答复要求,购买已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不再区分新旧了?

二、政策演变

(一)企业所得税法之前规定:合理估计新旧程度。

已被全文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无明确规定,但有可作参考的文件依据: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实施条例最低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国税发〔2009〕81号简化了旧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确定方式,不再按多因素合理估计,而是直接以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但是,该规定只是适用于购置已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确定,并不能严谨地适用于正常计提折旧的年限确定。

(三)参考理解:各地税务局曾出台的文件或解答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问: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解答: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关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在线访谈》:“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黄橡文]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500/050002/20190228168264688.shtml

3.2019-11-11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问: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是否可按不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如果该旧固定资产在购入之前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是否可不再提取折旧而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

答: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一般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尚可使用年限是指根据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和预见的各项无形损耗估测其继续使用的年限。考虑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不同类别未使用固定资产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目的是为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冲击,因此对于企业购入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一般不应短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的,如该项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可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不得一次性将购入支出税前扣除。”

三、实务处理探讨

基于各地税务局以剩余年限为主的思路,建议以此与主管税务机关主动联系,阐明各地处理意见的合理性,在释放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的基础上,彼此达成一致。笔者认为,还可以作如下进一步的探讨:

(一)税法基本要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虽未明确新旧资产,但从立法技术、背景和惯例来看是指新资产,即该项资产全生命周期的最低折旧年限。旧资产按剩余的实际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

(二)具体情形的规定亦遵循实质课税原则。自持旧房屋改扩建后的折旧年限,可以按实际的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有的认为,可以依照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按会计处理确认支出。但本话题讨论的正是因为税前扣除标准不明确,不能以此条款来理解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笔者认为,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低折旧年限是基于某项资产全生命周期确定的,对购买已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要求,暂按企业会计规定计算,合理且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也未不正当侵蚀税基或造成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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