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固废处置不符合要求,钢企补税超6.5亿元
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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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湘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钢”)和**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钢”)近期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要求,对涉税事项展开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自查,子公司**湘钢和**涟钢共需补缴2018年至2023年期间环境保护税36,495.06万元及滞纳金29,239.12万元,合计65,734.18万元。其中,环境保护税5,565.71万元及滞纳金16,851.64万元,合计22,417.35万元已纳入公司三季度报表。

 

二、补缴税款的原因

**湘钢、**涟钢的钢铁制造过程包含焦化工序,在产出焦炭的同时,也会产生煤焦油等焦化副产品,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第四条以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需缴纳环境保护税,但在符合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排放,无需申报缴纳。

自查期间,**湘钢和**涟钢生产的煤焦油全部销售给下游客户开展综合利用。公司认为,**湘钢和**涟钢并未直接向环境排放煤焦油(如非法倾倒),而是对其进行了合理处置,并建立了完整的煤焦油产生、转移、销售台账,确保全过程受控,未向外环境直接排放,且未收到任何生态环境部门关于非法倾倒煤焦油等环境污染事件的协查线索,应属于无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因此,**湘钢和**涟钢以往年度未曾就煤焦油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监管部门亦未提出异议,公司不存在规避纳税的主观故意。自查期间,**湘钢和**涟钢也未有因上述事项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截止目前,公司下属各钢铁基地全部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湖南省有关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完成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已顺利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和中钢协验收并在中钢协官网公示。

税务监管部门认为,**湘钢和**涟钢以往年度有少量煤焦油在销售过程中的转运手续不够完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接税务监管部门要求后,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先后取得并提交了下游客户煤焦油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下游客户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监管部门的复函,明确表示公司销售给客户的煤焦油未造成环境污染,均得到了有效综合利用。但因从公司采购煤焦油的客户涉及湖南、江西、河北、河南多个省份,公司经过沟通和努力,无法获得客户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证明文件,最终按税务监管部门要求,补缴了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上述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将计入公司2025年当期损益,对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以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本次补税事项未导致公司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华税点评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危险废物、冶炼渣、炉渣等固体废物属于应税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需缴纳环保税。《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正向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减少固废排放、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也即“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属于环保税的征税范围,“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保税。因此,符合规定的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及综合利用量可以从产生量中剔除,以余额排放量计征环保税。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争议问题是产废企业对固体废物的销售行为能否计入固废贮存量、处置量及综合利用量,以及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进行佐证。本案中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销售过程的转运手续不完善,不符合不征或免税条件,进而要求企业补缴环保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了应税固体废物纳税申报的三类要求,一是企业应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二是提供资料佐证所报送的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三是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企业在业务开展前应当关注地方税务机关对“处置”“综合利用”的执行口径及认定材料要求,避免因资料不完善引发补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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