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请问,
这次新增值税及实施条例中,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企业签订合同方面有何建议?
答复: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化了,比如:
未签合同或未约定付款时间:以货物发出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合同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
企业应尽量在交易前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付款日期,避免因未签合同导致纳税义务提前至货物发出日。
后续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很重要。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方式、金额等具体细节,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发货后若干日内付款”)。明确的付款日期可作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依据,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缓解资金压力。
注意:
只要有书面合同付款日期,就看合同的;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付款日期,货物发出的时候,就是视为已经获得了收款权,哪怕还没有收到款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了。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3.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参考二:
新规:《增值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原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说明:
实施条例,虽也同时有上述描述,但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日,应税交易完成日,是指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变更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