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欣喜提取一份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果告知——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历时多月,过程中的心得与体会很多,从小编个人角度,来做一个小总结,希望在税收法定的趋势之下,为企业经营者提供更多的自信与可能性。
一是,充分尊重。小编认为,无论是稽查人员,还是法规处室人员,大家是在于一份工作、一份专业来完成职务工作的,鲜有借稽查打压谁之事,只是站的角度、处理的责任风险角度等形成了征纳双方的“错位”视角差异,于此,小编向来不赞同某些律师或专家对于办案人员的“不屑”,认为其不懂理论偶有提及不懂“西方理论”,不得不说,在过往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中国税收法制的建设,借鉴了很多的西方研究成果,后来在一些来中国设立咨询机构的人员影响下,确实对于西方的一些理论有点担心“闹出笑话来”,之前的一些咨询机构也多以此与国际接轨之类的理论来影响税务人员的想法。但是现在,在制度与管理方面,更多地体现出来了中国式的自信;小编也不大赞同以“正义”之名,认为纳税人或当事人受到“歧视与打压”一样,化身正义之师,动不动就要“匡扶正义”,完全没必要,有理说理,有法说法,税务机关是比较懂法文明用法的机构,对人的尊重、对于其处理决定的尊重,小编认为这是一个基本的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原则。有时候,小编会遇到办案人员希望配合的事项,在不影响案情的情况下,于工作安排上的配合,是可以探讨的。至于搞“人身攻击”之类的,小编认为更没必要的。
二是,统筹说理与申辩,无论是在听证、调解等环节下,需要以综合思维来规划自己的说法逻辑,也就是说,既要声情并茂,也要有干货,要有血有肉的融入感,在这其中,小编感触很多,因为我们要影响的是一个人,其次才是这个人的理解与判断。但多数的情形下,可能很多人会更关注结果,直接否定稽查结论,感性表述过多,于情、于理再于法,小编认为这样更容易有沟通感。比如提出税务机关的程序瑕疵,结果人家再补充一下就又来了,相当于帮税务机关忙了!看着当时挺过瘾,但事后可能更不利;再比如对于实质性问题,是什么时候提出来,又是一个策略性的问题,多数人的理解是,上得阵来,就想“一剑封喉”,子弹全打光了,因为不同的环节,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这也是小编的一些体会与观察。
三是,适当的平衡处理。在有的案件中,纳税人确实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的,并非洁白无瑕的,在这种情形下,税法的魅力就在于,它的刚性与柔性有时是糅合在一起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有时又难厘清的,及其他一些规定不明确的事项等等,确实很难有一份一点没问题的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找毛病总有或多或少的存在,程序、证据、事实、规定等,还是有洽商与谈判的空间的。因为,在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权限下,有一些事项是难穷尽举证清楚的,这也是实情,口头表述的是不是就是真的,这也难说。
在小编看来,复议是解决文书处理的问题,而不是全面的进行审查、解决的问题,复议撤销税务处理文书,说明法制部门是值得信任的,至少在内部实质性审核方面,有监督行政执法的功能与效力存在,这是非常值得钦佩的。记得当时有人就提出来,复议没有用的,就是走过场,案子内部已“定”了!作为专业服务人员,要跟随自己的专业感觉走,要给当事人说明与信心,尽管担心,但如果不复议,往往是一点希望都没有!有复议才有可能,所以,何尝不一试呢?至于是不是能复议、如何办理复议,这是需要量体裁衣,需要专业人员协助的,绝对不是找个模板、咨询一下专家意见、甚至找个法规就可以了。
专业的价值当然首先是宣传,引导,但是对于企业经营者、老板来说,专业的价值往往是挽救你的权益的时候,看到专业给他们带来的改变,当然是一种欣慰,更是一种专业的认同收获。
举一个小例子,税务文书在引用征收管理法条款的时候,稽查机关认为引用的没有问题,第几条第几款,很清楚。如果小编来看,首先要看引用的这一条,与文书中的情况是不是可匹配,是不是由税务机关完成了稽查确认与告知程序;其二,条款中的表述,是不是提供了相应证据,而这需要在阅卷的时候查找确认;其三,如果条款中所言之事在案卷中没有,则直接予以否定适用性问题。再比如,证据来源合法性问题,如果作出结论支持的证据不充分、没有正当取得,也是存在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不足的问题等等。
行政复议是一个挑战性比较高的技术服务,更是纳税人及其当事人权益保护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学法在于预知,用法却不仅仅是自己用,而是需要懂法的人来用!税收法定,正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