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1llix5cnhw2pw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实务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22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财税罗老师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实务案例

案例: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载明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该公司及时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相应模块,申请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假设2025年10月25日被工信部门列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为2025年10月。

2025年1-10月销售情况:直接内销的销售额8000万元、适用免抵退办法的出口销售额5000万元、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900万元。

2025年1-10月取得进项税额情况:勾选2025年度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850万元、勾选2024年度及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80万元、当期取得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进项税额45万元、当期因领用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9万元、当期取得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1万元。

2025年1-10月异常凭证处理情况:2024年度取得且当期已勾选抵扣,2025年元月被列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13万元,但于2025年8月解除异常凭证,解除当期抵扣;2024年度取得但当期未勾选抵扣,2025年2月被列入异常凭证的进项税额26万元,但于2025年9月解除异常凭证,解除当期抵扣。两笔异常凭证解除后抵扣税额,均包含在以上2025年1-10月取得进项税额之中。

以上票据符合税法相关规定且当期已抵扣,均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单位:万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公司2025年10月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多少?

A. 可适用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850+(180-13)+45+9+1=1072(万元)

B.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1072*(5000+900)/(8000+5000+900)=455.02(万元)

C. 2025年10月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72-455.02)*5%=30.85(万元)

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公式中的“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并非无法划分的当期全部进项税额,而是当期可适用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全部进项税额。所以,本案例中要剔除虽属当期进项税额但不适用计提加计抵减额政策的异常凭证进项税额13万元。具体见同类文章:异常扣税凭证涉及加计抵减的实务问题

2.公式中“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还包括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

2023-12-06,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中解答:“【问题8】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43号公告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https://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3/12/14/art_9115_912425.html

3.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对应关系。

因“当期全部销售额”包含有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确定“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时要对应包含简易计税、免税、免抵退、即征即退项目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中解答:“【问题10】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上述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出口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等?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中规定,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4.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税额可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之二中解答:“【问题3】先进制造业企业A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答:43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中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5.如何理解“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按照条款表述,可提未提的时点,只能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本案例中,只能在2025年10月补提。更具体的说,只能在税款所属期2025年10月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补提。但是,假设2026年元月要对税款所属期2025年10月的增值税作更正申报,能否一并补提呢?未见相关规定及解答。笔者认为,应放宽补提时间限制,允许更正补提。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