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之三(混合销售、农产品抵扣)
四、混合销售
现行规定:增值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前期规定:原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提及混合销售概念,为便于表述本文仍使用老概念。
变化1.业务实质由一项销售行为涉及“货物+服务”,变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
变化2.确定标准由整体主营变为单项主附:前期规定按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确定混合销售的计税,现行规定按该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确定税率、征收率。
变化3.一次性确定变为单项确定:前期只需确定了纳税人主营业务,其主营不变情况下,之后的混合销售计税方式不需再行判断;现行规定是要逐笔就单项应税交易判断主附关系。
什么情形才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如何判断“明显的主附关系”?实务执行中判定难度较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相应规定是否修订或废止?如,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安装服务应按13%税率计征?假设纳税人将安装服务另外订立合同,能否按“交易的实质和目的”而判定设备销售与安装服务为“一项应税交易”?仅就目前已出台的文件来看,以上裁量或理解可能会在以后的实务处理中出现,纳税人在商务谈判和交易价格测算上,要提前理解政策变化做好预判。
五、农产品抵扣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四)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购进农产品抵扣表述来看,实施条例兜底表述“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产品加计扣除、核定扣除政策仍可能保留,但应待出台新文件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