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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大误区与解析
发布时间:2026-01-16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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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今天申税小微带您一起来了解常见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大误区,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误区一: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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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01烟草制造业

 

 

02住宿和餐饮业

 

 

03批发和零售业

 

 

04房地产业

 

0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6 娱乐业

 

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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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误区二:企业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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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0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0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0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0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0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0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0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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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误区三: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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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

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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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误区四:只有企业在职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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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外,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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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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